通知公告

关于科研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
发表时间:2026-01-13
作者: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中心(含科研处)
阅读:118次

各教学部门:

 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数据有序管理,切实保障科研数据安全,根据教育部发布的《教育数据分类分级指南》(JY/T 0661—2025)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科研管理工作实际,现就科研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科研数据范围说明

  根据《教育数据分类分级指南》,科研管理数据属于学校重要业务数据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

1.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、立项、中期检查、结题等管理数据;

2.科研项目经费预算、使用、决算等相关数据;

3.教师科研考核原始数据、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;

4.论文、专利、著作、成果转化等科研成果数据;

5.科研平台建设、科研活动等相关数据。

  上述数据均纳入学校科研数据管理范围,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。

二、科研数据分级管理要求

  依据《教育数据分类分级指南》有关规定:

  覆盖高等学校全校范围的科研管理数据,一般认定为 L3级一般数据。

  L3级科研数据属于学校重要管理数据,不得随意公开、传播或擅自对外提供。

三、各教学部门配合事项

  请各教学部门在科研管理工作中,配合做好以下工作:

(一)规范数据使用

  科研数据仅限用于科研管理、统计、考核、评估等工作需要;

  不得擅自复制、留存、汇总或对外传播科研数据。

(二)统一数据口径

  各类科研统计、填报工作以科研处发布的统一口径为准;

  不得自行发布非科研处确认的科研统计数据。

(三)配合数据报送

  涉及向上级主管部门、评估机构等报送科研数据的,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;

  原则上不通过个人渠道直接对外提供完整科研数据台账。

(四)个人数据核对

  教师本人如需核对本人科研数据,可按科研处规定渠道进行查询和更正,科研处将按程序予以核实处理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  各教学部门应高度重视科研数据规范管理工作,明确科研干事对接科研数据相关事务,确保科研数据使用安全、规范、有序。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与科研处沟通。

五、附则

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如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,科研处将根据最新要求另行通知。


科研处

2026年1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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